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国际法学院党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扎实有效向前推进,带动广大师生学出绝对忠诚、学出坚定信仰、学出使命担当、学出严明纪律、学出优良作风,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持续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学院党委围绕“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不断创新形式,细化落实举措,常态化推出“党的纪律我来讲”系列活动。通过演讲朗诵、情景演绎、问答对话等方式集中展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成效,不断推进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见行见效,以高质量纪律建设推动学院党的建设再上新台阶,努力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文摘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期一课】在民生保障中显失公平的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规定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是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大事。
其中,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作用在于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具有稳定社会、公平分配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政策扶持,是指国家为扶助特定群体或者鼓励某项事业,而从财政资金、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医疗救助、教育培训、工商税务等方面给予的优惠和便利。救灾救济,是指国家对受灾或者因其他原因生活困难群众,通过发放款物等方式给予帮助的措施。这些都涉及老百姓的“救命钱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
“明显有失公平”,是指执行政策出现较大偏离,应该帮扶的对象没有得到帮扶,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对象反而得到了帮扶,或者在同等条件下,发放款物的数量或价值悬殊,明显不公平、不公正。
有的党员、干部在救济、补助上办事不公,优亲厚友、厚此薄彼,把救济、补助款物作为“顺水人情”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亲友,形成“关系保障”,“暖”了亲友,却“寒”了群众;有的未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进行公开摇号配租,直接安排有关人员插队配租等。这些行为,没有把一碗水端平,影响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使党员、干部在群众工作中失去公信力。党员、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到公平公正是共产党人的做事原则,为民办事就要严格按政策规范办、按规定公平办,正确处理公私关系,确保把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群众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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