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学校党风、政风、校风的监督,根据党内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由本校教职工担任,校风廉洁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由在校学生担任。
第三条 监督员、信息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原则性强;
(二)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愿意承担监督检查任务;
(三)信息员一般应为学生中的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或学生干部。
第四条 监督员、信息员选聘在个人报名与组织审核把关基础上,由二级党组织确定人选,报学校纪委聘任。每个党支部至少有 1 名监督员或信息员。监督员兼顾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信息员原则上所有年级全覆盖。
第五条 监督员、信息员任期一般为 3 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二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程序调整补充。
第六条 监督员职责:
(一)应邀列席二级党组织有关会议,参加所在党支部有关会议及活动,每学期原则上不少于 1 次;
(二)对所在二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所在单位教职工遵规守纪和师德师风情况进行监督;
(四)向学校纪委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信息员职责:
(一)对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遵规守纪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考试、招生就业、学生入党、研究生推免、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学术研究中遵守师德师风情况进行监督;
(四)听取和收集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监督员、信息员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或二级党组织报告,突出问题、重大问题也可以向学校纪委直接报告。
第九条 监督员、信息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学校纪委综合室牵头,二级党组织具体负责。原则上每年对监督员、信息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监督员、优秀信息员。
第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解聘监督员、信息员:
(一)在任期内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校院安排的有关活动或任务的;
(三)因身体情况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