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学校培训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西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督办法。
第二条 培训承办单位履行培训监督主体责任。校纪委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履行监督专责。
第三条 监督内容:
1.培训政治把关。培训承办单位对授课教师、授课内容进行政治把关,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2.培训审批程序。承办培训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联系校领导审核。
3.培训课程设置。课程设置须与培训委托单位协调沟通并确定。出席开班仪式的领导原则上按照相应级别参加。
4.培训师资力量。授课教师须与培训委托单位沟通确定。根据培训班次需求,需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专家授课。
5.培训授课质量。培训承办单位要对每节课授课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培训课程结束后要对整体培训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在培训班公开。
6.培训组织质量。培训结束后,由培训班学员对培训组织工作进行全方位满意度测评。
7.培训经费使用。严格落实学校培训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授课费用严格按照标准支出,尽量减少培训成本支出。
第四条 监督方式:
1.听取汇报。就某一培训班次听取培训承办单位的综合情况汇报。
2.专项检查。对某个培训班次有关事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授课质量满意度测评、培训质量整体满意度测评、授课费用支付等事项。
3.明察暗访。通过随机抽查或暗访形式对某个培训班次落实培训办班要求进行检查。
4.其他监督方式。
第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培训承办单位,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立行立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限期进行整改。
第六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第七条 本监督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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