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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 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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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
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工作规定
(2019 年 12 月 19 日校党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深入贯彻落
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切实
发挥学校典型案件的警示、震慑、教育作用,以案为鉴、以案促
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报,是指由校党委、校纪委在全校范
围内发文或通过会议等方式通报有关案件情况。
第三条
凡查处的校内违纪违法案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
密的,都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条 通报工作由校纪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通报的主要内容:违纪违法对象基本情况、主要违
纪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第六条 案件通报原则上在案件办结后进行。
第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接到案件通报后,应及时转发传达到
本单位基层党支部。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违纪违法案件通报
工作,认真汲取案件教训,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做好警示教
育和以案促改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校党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