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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

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西北政法大学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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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者: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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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诫勉谈话的适用对象与范围。

校内处级、科级干部,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者;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者;

(三)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以权谋私行为者;

(四)涉足黄赌毒及不健康场所者;

(五)党组织认为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对象和事项。

第二条 诫勉谈话的程序与分工。

(一)根据群众反映举报或组织上掌握的情况,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准绳,经核实准确认定为违纪违规行为的对象和事项,由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书面提出实行诫勉谈话;

(二)对有违纪行为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须经纪委书记与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会商并报请校党委书记批准同意,并通报被谈话对象的主管领导;对副处级领导干部及科级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由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书面提出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事项,报请校纪委书记批准同意,并通报被谈话对象的主管领导;

(三)诫勉谈话对象(事项)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提前一周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四)谈话对象在收到通知后,要按照《诫勉谈话通知书》要求认真准备并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询问和陈述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

(五)为了保证诫勉谈话制度的落实并取得实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六)对领导班子的谈话,由主管校领导、校纪委书记会同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共同进行;

(七)对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校纪委书记主谈,必要时可请相关主管领导人参加;

(八)对副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纪委副书记主谈,必要时可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九)对学校任命的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实施,必要时组织部、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可派人参加;

(十)校内各单位自聘的相应级别干部的相关谈话,一般由聘任单位的党政领导主谈;

(十一)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派出记录人员做好现场谈话记录;科级干部的谈话由负责实施的单位做好记录。谈话记录交由纪委办公室归入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三条 诫勉谈话的方法与内容。

(一)向被谈话人提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二)根据问题性质、情节以及被谈话人的陈述和认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四条 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谈话人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指出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并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认真对待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

(二)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三)被谈话人必须如实讲清有关问题;如对谈话内容有异议,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和证据、证明材料。

第五条 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一)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纠错情况;对在思想和工作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苗头,要告诫被谈话人自省自律,防微杜渐;

(二)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确有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按程序报告;

(三)经查证,发现反映问题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四)实施诫勉谈话的单位和部门领导认为确有必要,可安排被谈话人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澄清。

(五)对经谈话后无改进者,可以发《纪检建议书》,限期改正。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